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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植物病害“科学防控”再认识

发布日期:2013-8-30 17:33:13      人气:604      来源:

    长期以来,在植物保护领域内,在有害生物防控作业过程中,无论是理念的认知方面,或是防治和机理研究方面,还是在发生规律和防控对策制定方面,人们普遍趋向于重“虫”轻“病”;对“虫”熟悉,对病陌生;对“虫”感性,对“病”抽象;在具体的植保生产行为中,人们已习惯于对“虫”热衷,对“病”冷漠;有些地方甚至偏执地误判:植保=治虫; 更有甚者,虫病不分,视病为虫,以虫代病。这些认识不仅仅是植保知识的缺失,基本概念的混淆,更是植保理念的肤浅。殊不知,对植物生存的长期威胁,难以把握的潜在威胁,稍纵即逝的致命威胁正是“病害”造成的威胁。尤其对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病害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早在1988年全国43个城市同期对各地园林植物开展病虫害普查,经汇总鉴定,全国有园林植物病害5508种。如今时间已过去近1/4世纪,各地又陆续发现一些原发性病害和新入侵病害,且普遍处于发生规律不清和防控乏力的状态。对此,确有必要引起各地园林绿化界重视,尤其是植保业内人士密切关注,加大调查研究和防控力度,改变和提高对植物病害的认识。首先要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城市环境新变化和城市园林绿化新态势的基础上,对园林植物病害“预防为主”“科学防控”的理念、规律和特性有一个新的更高层面的认知和共识。

    1植物病害理念的认定

    1.1园林植物病害的学科属性

    园林植物病害作为“生物病害”隶属于“植物病害”范畴,具有植物病害的一切共性。但由于园林植物所处生境尤其是城市环境的特殊性和各类生境的差异性,又具有不同于其它非园林植物病害的自身特质,其最突出之处就是植物的非侵染性病害与侵染性病害的恶性互作。

    1.2园林植物病害广义性解读

    发生在植物体身上一切有碍其正常发育,违背其生理特性的体征和现象皆可视为园林植物病害。即便是以各种方式蚕食植物组织器官的虫害,其导致植物受害的过程、现象、结局,令植物正常的生长发育受损,本真的生理特性缺失或变异,就寄主(植物)本体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亦可归结为广义的“病”。

    1.3园林植物病害狭义性解读

    由侵染性(传染性)病原微生物(如真菌、细菌、植原体、病毒、线虫、瘿螨、寄生性种子植物等),或非侵染性的自然变化、环境“胁迫”、人畜伤害、机械损害、土质恶化、化感性蜕变、先天性种质退化与恶变等单因素或多因素导致的植物体器质性或功能性损伤、缺失、变异、衰亡的体征和现象,谓之园林植物病害。过去通常所指的真菌、细菌等病原物发育表现的“病症”和寄主植物体被侵害后表现的渐进性“病状”皆为植株感病后的“体征”和“现象”所涵盖。在此,“体征”多为病变过程,最终的“现象”多为病变结果。

    1.4生物行为学对园林植物病害的判定

    凡植物的病态反映皆属于植物生理性障碍。是各种病原(源)作用于植物(寄主)后,在适宜条件支持下,植物的发育行为受阻或变异,进而导致植物组织器官的毁损,直至生长势严重趋弱或衰亡。

    1.5物质结构学对园林植物病害的判定

    除少数生理退行性病变外(如多种植物的缺铁性黄化病,喜光、喜阴植物或忌酸、忌碱、忌盐植物错地错位种植后的生理性退化等),一切植物病害对植物物质结构的改变都是始于细胞—组织—器官—植株的“质变”。而虫害对植物物质结构的改变主要是“量变”(尤其是食叶害虫和钻蛀性害虫),只有少数虫害对植物的危害会衍化为“质变”(如部分刺吸式口器害虫危害后衍变的病害)。因此,在制定防控对策时,对以“量变”为特质的虫害要向“靶标”防治发力,对以“质变”为特质的病害必须强调对寄主(植物)群落的整体防治。

    1.6园林植物病害主要类型

    1.6.1侵染性(传染性)病害(按主要病原分)

    1)真菌性病害;

    2)细菌性病害;

    3)病毒性病害;

    4)植原体病害;

    5)线虫病害;

   6)瘿螨病害;

    7)寄生性种子植物病害。

    1.6.2非侵染性(生理性)病害(按主要病源分)

    1)生态性病害:温度、湿度、光照失调,水灾、火灾、冰雪灾害后遗症等自然条件失调引发的病害;

    2)环境“胁迫”病害:“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污染、土壤和水质理化性状恶变、药肥作业失调等引发的病害;

    3)营养元素失调病害:营养要素(N、P、K)及微量元素缺失或过量(中毒)反映;

    4)人畜伤害;

    5)机械—工程损害;

    6)化感性病害:“相克”植物同位或近位种植配置导致的互残或自残现象;

    7)先天性种质退化与恶变。

    2植物病害“科学防控”的特性解析

    2.1植物病害防控的局限性——植株的侵染性全部病害及非侵染性部分病害的病部“复原”具有不可逆性。换言之,任何致病植物被害部位——细胞、组织、器官受损后都不可能经过治疗得以原貌原样地“复原”;任何植病最理想的防治效果,也只能是抑止病组织扩大,阻隔和防范病情扩散和蔓延。被害部位的细胞、组织、器官可以原位或换位“新生”,而原来的感病细胞、组织、器官已不可原体“再生”。

    2.2植物病害防控的前置性——在植病领域,“预防为主”的内涵实质是治“早”治“少(小)”“治未病”,重在“治未病”。任何植物的任何病害,只有切切实实重视和实施“治未病”,才能真正掌握植病防控的主动权。而“治虫”强调的是治“弱”和治“准”,更不是“治未虫”,这是植物保护对策中“治病”与“治虫”的最大区别。

    2.3植物病害防控的复杂性——

    2.3.1侵染性病害“四环节”(寄主、病原、发病条件、侵染途径)高度关联,缺一不可,只有“四环节”全部具备,才能形成和发生植物病害。因此,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或阻隔,病害的“发生”将难以为继,“危害”也将终止。就园林植保而言,过去经常将“发生”与“危害”混为一谈,表述也不够严谨。实则“发生”与“危害”是两个既有内在联系又有所区别的基本概念。“发生”的轨迹是“链式”的,“危害”的轨迹是“阶梯式”;“发生”的状语指向是“范围”,“危害”的状语指向是“程度”;“发生”的观感文字表述是“普遍”(广泛)、“局部”、“零星”、“个别”,“危害”的观感文字表述是“严重”、“较重”、“一般”、“轻微”(无论是“发生”或“危害”,各等级的量化表述则必须以不同级别的数据指标为准)。在生态、环境、经济、景观层面,植物病害乃至整个有害生物“发生”不一定必然构成“危害”(损失),但任何层级的“危害”程度必定以“发生”为基础;一旦有害生物或环境“胁迫”的“发生”与“危害”两者都达到极致,那就形成了以“损失”为内涵要素的成“灾”的水平和阈值,构成名副其实的“自然灾害”。但必须强调的是园林植物病害防控要以“发生”为调查、监控和预测预报的基础和前导,而不能等到“危害”出现,这也是病害与虫害“科学防控”的区别点之一。

    2.3.2非侵染性病害“三要素”(环境、自然、管理〈含种植、设计、施工、养护〉)高度关联,又可各自“发力”,任何一项单因素都可成为主导病因。

    2.3.3侵染性病害与非侵染性病害恶性互作——绝大多数“非侵染性病害”皆可酿成次生性“侵染性病害”或引发“弱寄生虫害”。反之,已经形成的“侵染性病害”亦可诱导或加剧“非侵染性病害”的发生。

    2.4植物病害防控的综合性——植物病害防控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防控对策举措的“综合性”水平,要在“套餐”和“组合拳”上下功夫。由于导致植株染病多半是多因素叠加,因此,有效防控植物发病也必须注意相对应的多举措组合。

    2.5植物病害防控的时效性——植物病害应严格遵循防控“三时”(施药时间,发病时期,侵染时段)的适时性;“四准”(方法要准,药物要准,浓度要准,剂量要准)的针对性;一连续(治病“疗程”的连续性)。这是有效控制植株病害发生和危害、扩散和蔓延的作业实施关键,也是植物病害防控最具技术含量的举措要点。

    与一切生物病害防治一样,植物病害防治也要防止“过度”治疗。当前,在园林植病领域,这种情况不多,远不如园林植物虫害“过度”防治的现象明显。园林植物防控问题主要还是不治、误治、漏治,生产作业中的行为表现是治而不防,有治无防,不治不防,治不适时,治不到位,治不得法。

    3植物病害“科学防控”的有效途径——“六先”要领

    3.1治病先治“虫”:如各种病毒病、花叶病、煤污病、松材线虫病等,都是以某些昆虫(如蚜虫、蚧虫、蝽象、粉虱、叶蝉、松褐天牛等)作为植物染病的媒介,这类害虫必先除之,而后方能有效防病治病控病。

    3.2治病先治“土”:如各种枯萎病、根癌病、立枯病、猝倒病、根腐病、疫病、菌核病、根结线虫病、灰霉病等多种植病的病原以土为匿身之地,以土为侵染之源;即使是非侵染性病害,也有许多源自植物生境土壤之“胁迫”、“污染”、“缺素”、“贫瘠”,故植物生境的基土必先保持“营养”、“通透”、“无毒”,温度湿度适宜,营养面积(实为容积)充裕,才能有效防病治病控病。

    3.3治病先治“衰”:如各种弱寄生性——“寄主主导型”的腐烂病、烂皮病、溃疡病等。各种寄主主导型植病病原有两个特点:一是病原物长期且普遍存在于植物体上,不论病害“发生”与否,“危害”与否,病原物早已附着在植物体上,故病原具前置性和普遍性;二是病原的发育(侵染过程)是伺“机”而行,具有较强的机会性,这个“机会”就是植株本体生长势的衰弱和生境条件适宜,促成了植物病害“偶发性”与“必然性”并存,通常情况下先有弱势——极弱势植株,尔后才有诸病寄生,进而更大程度上摧残植株的生长势,这就以恶性循环的形式构成了“病”对植物的“危害”。

    3.4治病先治“种”(zhǒng)(苗):各种先天性、遗传性植病皆因“种”

(zhǒng)引起,多数地方园林种苗检验缺失,检疫流于形式,引起种苗携病进城,种苗带病入土,对这种状况习以为常、熟视无睹,,已成为当前各地绿化的基础性隐患之一。。

    3.5治病先治“种”(zhòng)(设计与施工)一切化感性、窒息性、先源性、携带性植病皆因“种”(zhòng)而产生。目前,许多绿地建设实际上都是不同程度的“带病工程”,绿化工程质量的全程监督多数缺位或形同虚设;“适地适树”在许多地方已沦为不受任何约束的装潢门面的口号,实际上是“地”与“树”“门不当,户不对”,“地”不考虑“树”,“树”不适应“地”;种植环节对植株病害“宽宏大量”的高容忍态度和对病株、病部“不识庐山真面目”的知识盲点以及种植流程的粗疏、马虎、追风赶潮,已成为各地绿化另一基础性隐患,也给后期绿地养护管理带来无尽无休的“麻烦”和被动。

    3.6治病先治“管”(水、药、肥、剪、护等)管护不是防控植病的唯一手段,但是,科学合理的抚育养护和管理是将植病“发生”控制在最小范围,“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最终手段。

    所以,必须认识到:传统的植物病害防治关注的是“末端”—是症状显现之后的“治”,是危害产生之后被动型的“防治”,实际上是难以真正奏效或收效甚微;科学的植物病害防控,把握的是“源头”和“过程”,立足于“防”,是危害形成之前或之初主动型的“防控”。两者付诸实施时从理念到技术举措虽然不可分割但又必须予以区别,主次分明,有所侧重,这样才能在园林植物病害防治中真正实现园林植保“16字方针”(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所强调的“科学防控”。

 

 


    作者简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植物保护专业委员会  资深委员

    中国园林植物保护高端论坛  高级顾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  特约研究员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委员会  委员

    济南市园林科学研究所(原)总工程师  教授级高工、研究员、高级景观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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